加拿大最高法院今年7月在一宗涉及11(b)宪法权利的案件《R. v. Jordan》判决中,确立新法律原则。除非存在"不寻常状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在各省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由被检控起至实际审结或是预期审结日期止,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在高等法院或是经过初审之后在省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30个月。超出上述期限的均被假定为"不合理拖延"。
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述判决中所涉及的法律规定于2016年7月公布,在这一时间点上已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案件(被称为过渡性案件Transitional Cases),均可适用于这一原则。担任本案主审的安省法院法官普林格(Justice L. Pringle),除援引上述判词之外,并援引安省上诉法院在今年9月28日就另一宗类似案件《R. v. Coulter》的判词,进一步澄清如何正确计算合理的庭审延误时间。
首先是计算出"总延误时间",即由警方发出检控起至预计审结案件所经历的时间,然后减去由于辩方造成的延误时间(defence delay),得出"实际延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