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2月15日维持高等法院的原判,裁定宾顿市化工厂Zochem需要向一名投诉被男同事性骚扰后反遭解雇的女职员赔偿60,000元“道德伤害”(moral damages)。
上诉法院强调,这笔赔偿是女事主应得,女事主另外还可获赔偿10个月薪金,以及25,000元性骚扰赔偿金,资方还要负责支付女职员40,000元讼费。
当年厂房唯一女职员
现年约50岁的女事主杜尔(Melissa Doyle)在Zochem工作9年,负责监工和健康安全统筹工作,2011年被辞退时是厂房唯一女职员。案情指,杜尔不满维修部经理罗渣士(Bill Rogers)多次骚扰她,而且会盯着她的胸部。
案情续指,2011年7月一次会议上,杜尔提出安全问题,当时她不知道公司已盘算辞退她,反而公司会议前数天曾向她承诺工作没问题,但与会的罗渣士知道有此计划,会议期间在众人面前贬低杜尔,杜尔落泪离开,其后向助理总经理投诉罗渣士性骚扰她,但助理总经理数天后辞退她。
厂方上诉遭驳回
杜尔于是提出诉讼,高等法院去年5月裁定杜尔胜诉,法官贝莱格姆(John Belleghem)当时表示,助理总经理对于性骚扰投诉的反应“漠不关心得近乎凉薄”。
Zochem对高等法院的裁决不服上诉,认为法官审讯时考虑了跟解雇不相关的因素,并且认为“道德伤害”赔偿应只需20,000元,于是提出上诉。安省上诉法院在判词中指出,虽然原审法官考虑了相关与不相关因素,然而有关判决都是完全有理由,法例上也规定雇主解雇员工时,必须本着真诚原则处理(act in good fai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