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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院不准裸体?华人老板挑战政府失败

Mon Mar 27 2017 12:29:00 GMT-0700 (Pacific Daylight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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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市华人按摩院老板徐某,因超时经营按摩院被罚款400元,徐某不服,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最后把旺市政府告上法庭,因为他认为旺市政府附例(By-Law)中的一些条款涉及刑事控罪的内容,超出了市府的司法权限属于违宪。

此案于2012年开打官司,一审、二审法官都支持按摩院老板的立场,但是官司打到安省上诉法庭审,剧情逆转,安省上诉法庭认为一审、二审法官糊涂,将此案发还重审。

法庭文件显示,2012年7月,徐某被控超时经营罚款400元。按照政府规定,旺市的按摩院营业时间只能在周一至周五从早上9时营业至晚上10时;周六是从早9时至晚6时;周日是从早10时至下午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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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市政府是在1999年1月出台相关的按摩院管理附例。对按摩院的牌照发放、规管和管理,对按摩院的设计、可设立地区、招牌、广告、营业时间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2005年,为打击按摩院内的卖淫活动,旺市议会再次对按摩院的工作纪录、服务人员的着装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按照徐某的起诉状,旺市政府附例的条款中对按摩院衣着有规定、禁止裸体,限制按摩院的营业时间以防止卖淫,这两项内容都属于刑事法的范畴,应属联邦法律管辖,因此告旺市政府违宪。

一审法官认为,脱衣舞夜总会可以经营到凌晨2时,为什么按摩院就不行,这是对按摩院的歧视。

一审败诉后旺市政府不服,再告徐某。二审法官对一审的判决予以支持,法官认为禁止裸体和防止卖淫不是该旺市政府管的事,而且法官说按摩院服务员脱不脱衣服、客人的衣服脱到什么程度市政府管不着。

二审败诉后旺市政府挺不住了,找到娘家,这次由约克区政府上诉告徐某,结果安省上诉法庭给了完全不同的解释。上诉庭的法官认为,一、二审法官都严重忽视和错误理解了一些证供,误解了附例的目的。这些附例条款所起的作用是为了遏制罪案形成的条件,它是针对按摩院这一特定的场所,而非普通公众,不具有适用性,也因此不会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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