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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伙同党贩大麻 不满罪成上诉驳回

Mon May 01 2017 11:03:33 GMT-0700 (Pacific Daylight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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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警方监听取得呈堂证据侵犯人权
 
这是一宗颇为复杂的“案中案”。一宗贩卖大麻案,前后7年时间里经过警方两次调查、4名安省高院法官开庭审理,最终5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有罪的5人其后向安省上诉法院就其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诉,近日再被安省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for Ontario)驳回。案件涉及的焦点是,警方在案件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是否侵犯了被告的宪法权利,是否合法取得了搜查令,以及所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合法证据呈堂。
 
案中首名涉案者为一名林姓男子,被控涉嫌在多伦多经营大麻分销网络。他每周可以分销约100磅大麻,每磅可以卖至2500元至3000元。他的「供货商」是另一名该案涉案男子,由卑诗省向林供货。第三名涉案张姓越裔男子负责「货物」的储存、分包及分销。另外两名同姓陈越裔涉案嫌犯,则分别负责在安省伦敦市及多伦多地区分销大麻。
 
皮尔区警方在2010年对案中首名涉案林姓疑犯,提出与毒品犯罪有关的多项控罪。在该案仍等待安省高院庭审期间,警方「亚裔有组织犯罪行动组」(Asian Organized Crime Task Force,AOCTF)于2012年再对林及其同伙展开调查。警方向法庭申请了数张搜查令,并获法庭同意对嫌犯进行监听。警方正是使用了皮尔区警方在2010年对嫌犯提出控罪时所使用的证据,向法庭申请到搜查令和监听许可。这为日后几名罪犯的上诉埋下伏笔。
 
首次被控获无罪释放
 
安省高等法院于2014年针对皮尔区警队2010年对嫌犯的控罪展开庭审,法官Hill J认定皮尔区警方用以检控嫌犯的证据非由正常手段(misconduct)取得,因此不能作为呈堂证据。法官最终裁决皮尔区警队对嫌犯的控罪不成立,嫌犯获无罪释放。
 
问题在于警方根据2010的控罪证据,申请到2012年的法庭搜查令,进而对嫌犯展开二次调查并搜集证据,并根据这些证据对五名嫌犯提出控罪,案件再次上到安省高等法院庭审。法官麦克马洪(Justive John B. McMahon)于2015年9月18日做出判决,认定涉案五名嫌犯一系列与毒品有关的罪名成立。这样带出本案的焦点:警方依据被法院裁决「不合法」的证据取得了二次调查的搜查令,因为这些搜查令涉及到的证据将被告二次定罪,其他同伙亦一并定罪。这二次调查时的搜查令是否合法有效,所搜集的证据是否可以呈堂及给嫌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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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指 原审公平正确

5人被安省高等法院裁定与毒品有关的多项罪名成立,之后依加拿大宪章第24条2款,向安省上诉法院就定罪提出上诉,理由是庭审时采纳的呈堂证据,是以侵害被告人宪章权利的方式取得,所以不应作为呈堂证据导致几人定罪。

其中一名嫌犯还就自己定罪后的判刑提出上诉。安省上诉法院日前由三名法官听审,裁定驳回上述所有针对定罪及判刑的上诉请求。

其中一名上诉人量刑适当

5名被告提出上诉理由表示,法官麦当纳裁定驳回被告禁止证据呈堂时,未充分考虑2010年皮尔区警队不当取证行为对被告宪章权利的侵害后果。

他亦未有由自己的发现中得出合理结论,判定警方在2012年申请搜查令时过于草率。三名上诉法官则认为,麦当纳的裁决参考了合理因素,裁决是公平、平衡和正确的。其中一名上诉人的量刑也是「适当的」。

五名嫌犯中的另外四名在上诉时表示,麦当纳法官听取由一名华裔上诉人提交的禁止呈堂证据请求时,未有充分考虑到判决结果对他们四人的影响。三名上诉法官亦不接受这一说法。指四名上诉人之前已同意麦当纳法官的裁决对他们的庭审同样具有约束力。

而四名上诉人在高院庭审时均有律师代表,亦未在主审法官面前就此做出质疑。三名上诉法官就此驳回五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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