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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男超速拒捕藏武器被定罪 九年后仍不服

Mon Nov 07 2016 10:06:08 GMT-0800 (Pacific Standard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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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华裔男子被简易程序定罪的案件引起了较大关注,案件的源头是在2007年,当时该名男子因涉嫌藏械及拒捕的华裔男子被警方检控,后经过一年的审理被法庭以简易程序定罪(Summary Conviction)判处入狱及缓刑3年。在完成刑罚后的五年里,被告不服一再向安省法庭提出上诉,但是最后均已失败告终。

根据法庭文件显示,被告在2007年4月因为超速驾驶被警员截查,被告下车,但汽车引擎未熄火。当一名警员要求被告出示驾驶执照和个人姓名时,被告拒绝表明身分,并步行离开。警员于是告诉被告要将他拘捕,理由是他拒绝披露身分,违反安省高速公路法。

被告与警员发生肢体纠缠,警员其后将他制伏并扣上手铐,当警员上车关掉引擎时,发现司机座椅下藏有一支手枪。经检查后证实是一支汽枪,警方于是提出检控,被告在2007年6月被法庭裁定拒捕及藏有武器罪名成立,被告在判刑前4日就简易程序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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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官在同年8月下令被告接受精神评估,精神报告指被告有妄想症,这宗案件于是暂时休庭,其后再两度押后。但被告未有在10月的聆讯出庭,法庭于是以被告违反担保条件,下令将他拘捕,被告在同年11月提堂前,一直被羁押拘留。

被告称因羁留未能出庭

被告提出的简易程序上诉分别在2008年11及12月有两次聆讯,但法官及检控官都未有意识到被告当时尚在羁留而未能出庭, 因而驳回上诉。被告在2008年12月的上诉聆讯翌日,被法庭判以入狱及缓刑3年,并随即获释。

在完成缓刑条件后,该男子5年后就简易程序重新提出上诉。被告向简易程序上诉庭表示,在2008年12月未能出庭聆讯是因为尚被羁留。他又声称在羁留期间被人袭击,获释后一直无法找到工作,只能倚赖社会福利过活。

简易程序上诉庭法官以案件旷日持久,又缺乏证据指证检控官有偏见,法官又未发现有值得商榷的司法不公正,因而驳回上诉。当事人在未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自行填写上诉申请,再向安省上诉庭提出上诉。

文件混乱故列为上诉延期

安省上诉庭法官在判决时指出,重新提出上诉有极为严格的限制。由于手头的文件相当混乱,因此简易程序上诉庭法官将案件列为上诉延期而并不是重开上诉。被告在上诉驳回后5年才要求重开聆讯,期间并无任何行动显示要再提出上诉,也没有提出任何延期理由。因而在没有理由提出上诉,以及未有值得商榷的不公正情况下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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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上诉庭法官指出,原审法官发现,被告将气枪藏在他的车上,并承认有需要时会使用。当警员要求被告出示驾驶执照和个人姓名,被告拒绝表明身分并步行离开,警员是合法拘捕被告,被告的不合作并与警员的肢体纠缠构成拒捕。

当事人认为原审法官应提供更多协助,但安省上诉庭法官指出,原审法官的职责只是确保被告获公平的审讯和提供指引,而不是为被告人辩护,原审法官也有向被告作出合理指引。

简易程序定罪的定义和量刑

加拿大的刑事检控分为"简易程序罪行"(Summary Conviction Offences)和俗称严重罪行的"诉讼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两种。联邦的刑事法和各省的违例检控均有简易程序罪行,很多罪行同时兼具简易程序罪行和诉讼罪行两种不同的刑罚,仅极少数的罪行只有简易程序罪行。由检控官决定采取哪一种起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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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罪行通常是一些较轻微的罪行,除非法例另有规定,最高刑罚为入狱6个月或兼罚款5,000元;但如果被告有案底又或犯罪情节严重,检控官可以升级为诉讼罪行。

须于犯罪6个月内提检控

顾名思义,简易程序是指快捷和简单。简易程序罪行必须是犯罪的6个月内提出检控,不可以超出时限。被告没有权要求陪审团,也不能够选择法庭。由省法庭一名法官听审后作出裁决。

一般而言,简易程序罪行的被告未被"拘捕"(Arrested),只是接获一份通知书,在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出庭应讯。被告也无需打手指模。

被告一般不必亲自出庭,可以由律师、法律理事(Paralegal)、亲友、甚至是僱用任何人代为出庭;除非法官要求被告亲自出庭。

诉讼罪行的司法程序要视乎罪行的严重性而定,一些必须交由省法官审理的罪行也不会有陪审团。谋杀等严重罪行则必须有陪审团,除非检察总长和被告双方同意不要陪审团。至于其他的罪行,被告可以有权选择,由省法庭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或同等法院法官及陪审团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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