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刑事检控分为"简易程序罪行"(Summary Conviction Offences)和俗称严重罪行的"诉讼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两种。联邦的刑事法和各省的违例检控均有简易程序罪行,很多罪行同时兼具简易程序罪行和诉讼罪行两种不同的刑罚,仅极少数的罪行只有简易程序罪行。由检控官决定采取哪一种起诉方式。
简易程序罪行通常是一些较轻微的罪行,除非法例另有规定,最高刑罚为入狱6个月或兼罚款5,000元;但如果被告有案底又或犯罪情节严重,检控官可以升级为诉讼罪行。
须于犯罪6个月内提检控
顾名思义,简易程序是指快捷和简单。简易程序罪行必须是犯罪的6个月内提出检控,不可以超出时限。被告没有权要求陪审团,也不能够选择法庭。由省法庭一名法官听审后作出裁决。
一般而言,简易程序罪行的被告未被"拘捕"(Arrested),只是接获一份通知书,在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出庭应讯。被告也无需打手指模。
被告一般不必亲自出庭,可以由律师、法律理事(Paralegal)、亲友、甚至是雇用任何人代为出庭;除非法官要求被告亲自出庭。
诉讼罪行的司法程序要视乎罪行的严重性而定,一些必须交由省法官审理的罪行也不会有陪审团。谋杀等严重罪行则必须有陪审团,除非检察总长和被告双方同意不要陪审团。至于其他的罪行,被告可以有权选择,由省法庭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或同等法院法官及陪审团审理案件。
诉讼罪行起诉期无限制
诉讼罪行则没有时间限制,被告可以在案发后20年才被落案起诉,只是叛国通敌罪除外,起诉期限只有3年。警方必须有拘捕令才可以逮捕疑犯,且被告也要打手指模。被告定罪后5年可以申请赦免。
所有刑事罪行首先交由省法庭审理,绝大多数案件,可以在省法庭裁决。严重罪行则首先由省法庭进行初审,以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提交高等法院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