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发生一宗小三用“冷冻胚胎”,争夺已故情夫遗产的案件。当地法院审理后宣判小三败诉,并指其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清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小三诉求。(网上图片)
据《封面新闻》报道,2021年1月,男子温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婚外情人泠某同年4月,在私人诊所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将此前冷冻的胚胎移植至其体内,并于同年12月16日生育了一名男婴小温。泠某自述,移植的胚胎是温某生前与其一同进行取精、取卵,并培育冷冻的。
及至2023年8月,泠某将温某的原配妻子和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补偿属于自己儿子小温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温某的身故保险金、房产、公司股权等遗产份额。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温某与罗某是合法夫妻,泠某与温某是情人关係,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而泠某只提供了《精液分析报告》证明是温某的精液分析,但并未提供温某、泠某与医院等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取精、取卵手术,及后期的培育及胚胎移植手术等相关协议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也未提供温某生前同意胚胎移植的有关书面证据。此外,温某也未立下其死亡后仍进行胚胎移植的遗嘱声明。
法院指出,温某死亡后,泠某未经温某的合法妻子罗某、合法儿子温某某同意,决定通过私营诊所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泠某的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泠某所做的胚胎移植手术在温某生前经过了其同意,亦不能证明胚胎移植的精子来源于温某,诉求于法无据,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至于冷冻胚胎是否享有继承权,内地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即是仍是存在争议的话题,不仅涉及法律,还涉及医学、伦理道德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