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庭近日拒绝了1名华人担保其妻移民的司法复核申请。尽管个案中的男女事主是真结婚,但因丈夫移民之初,隐瞒当时处于同居阶段的二人关系,没有披露女事主的存在,即使后来真结婚,妻子也不能以家庭成员身分被担保移民。
司法复核申请人陈先生是2008年11月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他与首任妻子育有1名儿子。其现任妻子于2005年开始在他的公司任职,随后二人开始了情侣关系,女事主并于2006年搬到其家中同居。当陈先生于2008年获得永久居留权时,他仅同儿子移民,并没有披露当时正与他同居的现任妻子为被抚养人。
二人于2011年在中国结婚,婚后妻子以家庭成员身分申请永久居留,陈先生任担保人。她的申请于2013年被拒绝,因为当局指他们的关系不是真实的。陈先生向移民上诉庭(IAD)提出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陈先生向移民部声称婚姻真实。不过,移民部指拒绝理由是,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该女士不属于家庭成员类别,因为陈先生申请永久居留权时,没有申明这位女士的存在。移民法还规定,如果担保人以前提出过永久居留申请并成为了永久居民,而在其申请时,该外国人不是担保人的伴随家庭成员,且没有被调查,则该外国人不能被视为家庭成员。
移民部质疑欠诚实
移民部的立场是,二人在陈先生于2008年登陆时处于同居关系,因此IAD考虑的问题是,这对夫妻是否处于婚姻关系中。IAD得出的结论是二人在陈先生登陆前,是处于类似婚姻关系的同居配偶,因为他们住在一起,有性关系,分享财产,像夫妻一样买菜,一起吃饭。虽然他们在同事面前蓄意掩饰关系,但在家人眼中已经是夫妻。因此,陈先生在移民时没有披露非伴随家庭成员是不诚实的。
联邦法官指怀疑合理
但陈先生提出,IAD没有考虑到证据的全部,只是通过微观审查就判定二人的信誉度;又指IAD也没考虑到二人婚前关系发生的文化背景,就下结论认为,这种关系是同居关系。
陈先生提到,协助他申请永久居留的代理人,当时没有询问他是否处于同居关系中,他只是签署了申请,代理人并没有将申请的内容翻译给他。尽管陈先生就IAD对其诚信质疑做出各种解释,联邦法官仍认为IAD对其诚信的负面看法合理。
至于二人关系中的文化背景问题,法院同意各方文化背景与评估意图有关,因此与决定关系的性质有关。然而,要确定关系的性质至少部分取决于双方的公信力和可信度,即使要考察文化背景也是要在各方可信的情况下,因此司法复核申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