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国女留学生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后申请入籍,被移民法官以居住在加国的日数短缺超过一年拒绝批准。申请人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法官在判词中指出,申请人声称在加拿大期间有优越价值,却未能提出证据;虽然获良好教育,但校内活动、义工和工作经验都未能显示出对加拿大有优越价值。
法庭文件显示,申请人在2008年取得学生签证,2013年在卑诗大学取得商科学位。她留学期间参与交换生计划,有9个月时间在美国卫斯理学院上课,并返回中国实习。她在2013年入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2015年毕业后直到目前一直留在纽约工作。她在2010年3月取得永久居民资格,在2014年6月申请成为加拿大公民。
申请人在入籍申请表上填写在2010至2014年间,曾10次离开加拿大共828日,较规定居住在加拿大的1,095日少463日。申请人后来又在有关居住的问卷上改称曾离境833日,较规定少468日。申请人在问卷上填写的居住地是上海、温哥华和美国。
移民官指少472日
申请人在今年2月进行的聆讯上向移民法官表示,出境是因为探亲、求学和工作;但自18岁抵达温哥华,一直将温哥华视为家园。
移民法官认为申请人填报的居住日数不准确,检查护照后发现,申请人曾离境837日,在加拿大居留的日数只有623日,较公民法案规定的1,095日少472日。移民法官依据移民部其中一个检核居住日数的Pourghasemi方法考验,申请人未能确实在加拿大住满1,095日,因此拒绝批准入籍申请。申请人以移民法官采用Pourghasemi考验不当,以及计算居住日数有错误提出上诉。
申请人表示,移民法官不应该采用Pourghasemi考验,如果考虑到她离境求学,采用Koo考验,便会接纳她的申请。申请人认为她属于移民法案所认定对加拿大有优越价值(Exceptional Value)的人。
审理本案的联邦法院法官在书面判决中指出,移民法案就居住问题定下3种考验(Test):Pourghasemi考验对申请人确实的居住日数有严格要求,属于数量上的考验;Re Papadogiorgakis考验,对于短期离境工干、度假甚至求学,仍然认定是居住在加拿大;Koo考验是基于Papadogiorgakis考验,再以6项因素评估生活模式。Papadogiorgakis考验和Koo考验都属于品质上的考验。
法官指出移民法官可以自行决定采用哪一种考验,但必须向申请人讲清楚,并向申请人解释未达到要求的理由。移民法案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入籍申请人在递交申请表时,必须在4年内住满3年(1,095日)。即使移民法官依Koo考验认为申请人符合资格,移民官复核时如有疑虑,也可以提出上诉。
此外,法官指出未能发现申请人在加拿大期间有优越价值的证据。申请人声称未来对加拿大有优越价值也不符合要求。法官又指出申请人认为移民法官没有告诉她有关居留日数的问题,令她未能作出解释。事实上,移民法官明确指出,是一名移民官认为申请人离境837日。移民法官也表明是依据申请人的护照作出定论,并且在审批时已考虑申请人出境的理由。
法官指出即使离境日数有争议,也只是相差4日。申请人的居住日数较规定的1,095日少468日或472日并不会影响移民法官的判决,因此裁定移民法官的判决合理,驳回司法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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