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刑期不算监禁时间 介定应否取消罪犯永久居民身份
加拿大最高法庭周四(19日)裁决,在移民法範围内决定是否取消一个被定罪的永久居民的身份时,有条件刑期(conditional sentence)不应该算作监禁时间(jail time)。
在最高法庭的法官们一致做出这一决定,他们还裁决,在决定一个永久居民是否不能入境(inadmissible)加拿大时,要根据他们犯罪时的一项罪名的最高刑期来决定,而非根据他们的移民身份处理程序开始时来决定。
周四(19日)于最高法院的决定意味着,联邦公共安全部长现在必须重新决定一个越南华裔移民的案例,数十年前还是少年的陈清潭(ThankTam Tran译音)移民到加拿大,他在2012年因为被控经营大麻种植场而被定罪。在他被定罪时,这一罪名的最高刑期是监禁14年,但他只被判12个月有条件刑期,在社区内服刑。
加拿大移民法规定,如果一个人犯了严重罪行,就被视为不能入境加拿大,严重罪行的定义是,犯下最高刑期为10年的罪行,或者是被定罪之后监禁至少六个月。因此联邦政府就根据这一法律要剥夺陈清潭的永久居民身份。
陈清潭于是入禀法庭,试图阻止移民部的递解出境程序。
他辩称说,在他犯罪的2011年,对这项罪名的最高刑期只是7年,因此在根据移民法判定他是否不能入境加拿大时,要根据犯罪时的刑事犯罪法律来考虑,此外他还辩护说,他的有条件刑期不能算作监禁时间。
联邦法庭同意他这一意见,但是联邦上诉法庭则同意联邦政府的意见。
现在加拿大最高法庭推翻了上诉法庭的决定,法官考特(Suzanne Cote)在判决时指出,将有条件刑期与监禁划等号,会为移民法领域内各种荒谬可能(absurd possibilities)打开大门。
考特指出,移民法清楚规定,刑期的长短是判断犯罪严重程度的一个指标,因此设立至少六个月监禁的标準,但是并非所有的判刑都一样。而有条件刑期通常是针对那些不太严重罪行并且没有危险性的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