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移民C某为二婚妻子G女士办团聚移民,尽管他们的婚姻真实可信,但是仍然被拒绝,其原因竟是C在申请移民的时候,并未向移民部披露自己正和G女士同居。这起案件再次为广大的移民申请者敲响警钟:填写移民材料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全面回答所有的问题,否则很可能在日后带来麻烦。
据联邦法院公布的信息,C某和G女士的关系,可以上溯至2005年。当时G女士在C某的公司工作,其间同他恋爱,并于次年搬入他的家中,两人开始一起生活。
据C某的陈诉,他同G女士的共同生活,符合加拿大婚姻法中对“同居”(common-law)的定义,如:住在一起、有两性关系、分享财政资源和家庭责任等,而两人的关系也为双方的家人所知。不过,两人的关系并未在公司里公开,C某表示这是为了“避免对公司员工的士气造成负面影响”。
其后,C某申请加拿大移民,但是并没有在“倚亲亲属”(dependent)一栏填写G女士的名字。他于2008年11月获得移民申报,登陆的时候也只是带着儿子(前妻所生),自始至终都没有向移民部自己同G女士的关系。
2011年9月,C某和G女士在中国登记结婚,随后为她办理团聚移民。在经过了一年半的审核后,移民部拒绝了他的申请,理由是“婚姻关系不真实”。
C某准备了一些证明婚姻真实性的文件,向移民上诉处(IAD)提出上诉。上诉法官检查了文件,承认了两人婚姻的真实性,但是仍没有批准G女士的团聚移民。
上诉法官表示,根据《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117(9)(d)的规定,如果移民申请人没有申报某位家庭成员,而移民部也为对此人进行过审查,他(她)就不能算作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以C某而言,他在申请移民的环节就已经同G女士同居了,但是他没有如实汇报这层关系,所以G女士自然不能算所家庭成员而申请团聚。
C某辩称,他在申请移民的时候,同G女士的关系还没有上升到“家人”,所以就没有汇报。
然而,C某的这个说法并未得到法官的认同,再加上其申请中还有几个损害可信度的细节,所以法官驳回了他们的上诉。
C某又将官司打到了联邦法院,要求进行司法覆核。
他的律师对法官表示,IAD的裁定忽略了中国的文化背景,他们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两人的同居就是一种类似婚姻的关系。中国的特殊文化背景,是C某没有如实汇报家庭关系的“意图”(intentions)。
联邦法院的法官则表示,他承认文化对C某移民申请的影响,但是IAD驳回C某的上诉,其根本原因他缺乏可信度(not credible)。在这种情况下,他真实“意图”是怎样,已经没有多少价值了。
鉴于联邦法官未能发现IAD在审理中出现明显错误,所以驳回C某和G女士的团聚移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