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相差24岁,没有共通文化背景,加拿大移民部上诉部门怀疑假结婚真移民,驳回一宗配偶担保移民被拒上诉。
日前,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上诉部门,对一宗配偶担保移民被拒上诉做出判决,上诉人66岁的越南华侨翁姓加拿大公民Vuong Ty ONG,他担保小自己24岁的越南籍配偶Thi Bup TRUONG申请移民,其婚姻关系不真实,明显以移民为目的,因此同意移民部早前做出的拒绝越南籍女子申请移民,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有华裔血统的上诉人1987年从柬埔寨移民到加拿大,2011年,上诉人到越南旅行,遇见现在的配偶、42岁的越南籍女子Thi Bup TRUONG。两人于2013年2月25日在越南结婚,随即上诉人作为担保人申请Thi Bup TRUONG及Thi Bup TRUONG与前夫生的两名子女移民加国。
上诉部门在审理此案时发现,上诉人与女方的婚姻关系不真实可靠(not genuine),明显以替女方办理移民为目的。首先,两人年龄相差24岁,十分悬殊,生活经历完全不同,没有感情基础;其次,两人没有共通的文化和语言,不存在交流和组成婚姻的条件;最后,两人从认识到结婚过程非常短促,显示是为了帮助女方移民。
根据法庭调查,上诉人与女方的父母及其四个姐妹都生活在加拿大爱蒙顿市,上诉人的兄弟最初决定介绍上诉人给女方,除了为帮助女方移民外,两人其他条件都不匹配,不具备组成婚姻的条件。
上诉部门还发现,上诉人和女方在背对背交叉接受提问时,提供的证词相冲突,不一致。比如,上诉人说他2011年和2012年前后两次向女方提出结婚,第一次遭到拒绝,第二次获得同意,但女方的证词却表明,在2011年上诉人第一次向她提出结婚请求时,她就表示同意。
还有,上诉人和女方在回忆2011年在越南初次见面决定结婚的细节上也存在明显出入,特别是,根据上诉人的经济条件,根本无力承担他的2011年越南之旅以及为女方提供经济支持。因此,法庭怀疑促成两人婚姻的上诉人越南之旅,其经济支持来自于旅居加拿大的女方父母及其四姐妹,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女方办理移民。
上诉部门最后还发现,上诉人和女方在建立婚姻关系期间从来没有电子邮件或电话交流的记录,不具备真实婚姻的状况。
在最后的判决上,上诉部门得出结论是,通过最终审理,认为上诉人不能举证他的婚姻的真实性,上诉人的婚姻是虚假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女方的移民。所以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支持移民官签署的拒绝女方移民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