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女申请移民因为错失"面试电邮"被联邦移民部拒绝,要求联邦法院司法覆核,但又被联邦法院驳回。
法官判词指出,吴女士没有收到"面试电邮",错在吴女士,不在移民部。
2015年5月,来自中国大陆的吴茵桃(Yintao Wu,音译)递交申请加拿大自雇类移民,到2017年7月25日,加拿大驻香港总领馆移民办公室给吴女士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要求她8月21日前往领馆面见移民官。
电子邮件的地址是吴女士在所递交的移民申请材料中"委托代理人使用"(Use of a Representative)表格中提供给移民部的。
但到了2017年8月29日,吴女士的移民申请被拒绝。
在拒签电邮中,移民官称,由于吴女士没有参加面试,基于吴女士递交的文字申请材料,判断吴女士不能满足移民标准。拒签电邮使用的是早前要求吴女士参加面试的同一邮件地址。
收到拒签电邮的吴女士于9月4日发给加拿大驻香港总领馆移民办公室一封电邮,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接到任何要求面试的电邮,并要求移民部重新审核她的申请,给她另一次面试机会。
9月6日移民办公室在回覆给吴女士的电邮中表示,已收到吴女士的要求,如果移民官决定重新审核她的申请,将会联络她。
但是后来吴女士再也没有收到移民部的任何消息。
感觉不公的吴女士一纸诉状,上诉到将联邦移民部告上法庭,因为吴女士坚信,联邦移民部拒绝她的移民申请完全是因为她没有参加面试,而她从来没有收到过移民部要求面试的那份"面试电邮"。
在联邦法院的判词中,当庭法官认为问题关键是吴女士与联邦移民部之间是否建立了可靠的交流机制,即吴女士是否应该收到移民部的"面试电邮"。
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最终认为吴女士没有收到"面试电邮"错在吴女士,不在移民部,理由有三:
一,移民部是按照吴女士递交申请材料留下的电邮地址发送的;
二,移民部使用的"全球案件管理系统"(GCMS)记录显示,"面试电邮"成功发送到吴女士留给移民部的电邮邮箱,没有地址不对被打回记录或者错误传送信息纪录;
三,吴女士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她的邮件地址是不可靠的,或者存在技术问题等。
联邦法院法官最终做出判决:驳回吴女士的司法覆核,吴女士对于没有收到移民部的"面试电邮"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