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中国政府通缉,指在中国涉及合约诈骗的列治文商人沈士渊,申请难民身分留加。联邦公共安全及紧急应变部长以沈士渊在加国以外地区犯了严重罪行,不符合难民条件为由,要求移民及难民部否决其申请。不过,难民局认为,部长未有披露相关证据,违反了“坦诚责任”(duty of candour),并滥用审核程序。公共安全及紧急应变部长就难民保护局的决定提出司法复核。但联邦法院日前否决该项司法复核申请。
答辩人沈士渊,46岁,在中国从事钢材生意。2002年,沈士渊离开中国,迁居美国纽约市。不久,中国当局指沈士渊在中国从事涉及钢材生意的非法活动,包括涉嫌参与逾亿元人民币融资诈骗。
在2007年,沈士渊离开美国前到加拿大,居于大温地区,并与一个加籍女子结婚,开始经营橱柜生意,接着沈士渊申请永久居民身分。其后,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按中国上海公安当局要求,把沈士渊拘捕。
认为中国指控出于政治理由
2011年,沈士渊在加拿大申请难民身分,表示担心一旦返回中国,会遭迫害,称中国当局对他的指控出于政治理由,他更坚称自己从来没有在中国参与任何非法活动。
法庭文件指,联邦公共安全及紧急应变部长介入沈士渊的难民申请,并引用了从中国公安部所取得的证据,认为有理由相信沈士渊在加拿大以外地方曾犯下严重及非政治的罪行,不符合难民公约的难民条件。
被驳回难民申请的沈士渊要求政府公开所有难民审核程序的文件。联邦政府抗辩时称,公开保密内容或影响加中关系。
在2017年3月,联邦法院法官福瑟吉尔(Simon Fothergill)裁定,政府有权保密部分资料,并表示相关保密资料仅为沈士渊案提供小量额外证据;即使没有这些资料,沈士渊的代表律师也具备良好的抗辩条件。
不符合难民公约的难民条件
同年10月,难民局认为,联邦公共安全及紧急应变部长没向沈士渊披露相关和辩护的证据,违反了坦诚责任,并滥用审核程序,因此下令在沈士渊的难民聆讯中不可使用该等证据。
对此,公共安全及紧急应变部长提出司法复核,指难民局的决定不合理,犯下错误,同时剥夺了沈士渊获得公平程序的机会,又令他失去解释的机会。
而沈士渊则称,应立即驳回公共安全及紧急应变部长的司法复核申请。
该司法复核申请于2018年6月13日在温哥华审理。经过详细考虑申请人及答辩人的理据,联邦法院法官麦克塔维什(Anne L. Mactavish)在6月19日作出裁定,指出沈士渊的难民申请自2011年以来仍未解决,而在长时间的聆讯中,答辩人经常往返法庭,并且对答辩人带来巨大的情绪和经济压力。
此外,麦克塔维什不接纳申请人所指此宗个案里有特殊情况,在诉讼程序可以使用一般规则,因此驳回公共安全及紧急应变部长的司法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