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女事主涉嫌大规模偷种大麻。
一名通过担保获得永久居民身分的30岁中国籍李姓女子,因为参与贩毒集团的大规模偷种大麻行动而被判有罪。加拿大移民部根据移民法的相应条款对李文文发出驱逐令,她想尽办法进行拖延,也最终获得联邦法院的支持,暂时不必接受驱逐聆讯。
2013年5月的一天,警方在对贩毒团伙的突袭行动中,逮捕了大规模偷种大麻的李氏。2015年12月,安省高等法院根据刑法中对于非法生产大麻者的强制性最低量刑标准,对李判处12个月的监禁。
李于是在2017年11月向安省上诉法庭提起上诉,上诉庭虽然已就此举行了聆讯,但尚未对李文文做出判决。
与此同时,联邦移民部根据移民法的相应规定,开始了驱逐李文文的司法程序。2016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告知李文文,有合理理由认为她不可以再留在加拿大境内。
2017年7月,移民部对李举行了聆讯。李在聆讯举行之前,就要求聆讯延期,理由是她的判刑上诉程序还未完成,不应该在最终的审讯结果出来之前就进行驱逐的聆讯。而移民部拒绝了延期的请求,对李正式下达了驱逐令。
李就这项驱逐令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对此重新覆核,甚至推翻该决定,安排移民部其它的委员会委员来重新审理。
李提出,个人不应该因为不正确的判决而受到惩罚,而且根据之前的旧案,有人就因为刑事罪案的判决仍在上诉期,就得以成功要求到驱逐聆讯的延期。
而且旧案的法庭认为,移民部官员没有慎重审议所有相关因素,来考虑是否更改聆讯日期,"可能会导致不公正"。李认为,这一判例可以引用到自家的案件审理中。
李还认为,移民部认定她要求休庭,是为了避免对刑期的上诉程序产生影响,事实上她是想确定,她还能否再在加拿大居留,将要依据什么样的基本事实。
而移民部方面则反驳称,根据移民部的指引,在考虑是否批准休庭时,出现就判决而进行上诉的情况时,并不足以作为理由去改变聆讯的时间。
即便安省上诉庭驳回原判,将李的刑期减少到6个月以下,移民部也会请求联邦法庭驳回移民部之前的决定并收回驱逐令。
联邦法官则认为,移民部觉得如果同意李的请求,就会造成聆讯的日期不确定,而李可以要求在安省上诉法庭的判决出来后再聆讯。虽然目前上诉法庭的判决何时出来还未可知,但这不能作为理由否决李的休庭请求,因为这只是时间问题,而不是上诉法庭会否做出判决的问题。
此外正如李所说,旧案也佐证了她的请求是完全合理,因为延期不会对移民系统的运作造成影响,不会对聆讯本身造成损害,既然这样,为什么不能延期?所以移民部拒绝延期的做法不对,导致发出一个不公平且不合理的驱逐令。
李要求司法覆核的请求获批,移民部要对此重新审理,而且是要另外安排委员会委员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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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搞懂游戏规则,可怜
- [274] (2018-05-12 13:35:29)
(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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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只有白人和政府可以,跟政府抢生意,胆子不小
- [267] (2018-05-12 14: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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